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2财保544号
申请人:***,男,住宝鸡市渭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吉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251029334R,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内。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申请人:***,女,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吉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吉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4496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为其财产保全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吉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4496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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