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嘉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登封市地方公路管理所、登封市嘉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纠纷民事中止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登民二初字第251号 原告***,女,1949年6月3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男,1974年2月11日生,汉族。 被告登封市地方公路管理所,地址:登封市颖河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所负责人。 被告登封市嘉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登封市颖河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登封市地方公路管理所、登封市嘉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中,因需等待另一案的审理结果,本案需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㈥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