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02民初2439号
原告:***,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被告:鞍山双桥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二道街44-4号。
法定代表人:原寒松,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鞍山双桥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刁婷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庞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