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田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河南田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恩施中立终字第000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田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33号金城国际广场5号楼1单元2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河南田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来凤县人民法院(2014)鄂来凤民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田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对原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其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田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河南田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艳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