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恩施中立终字第000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田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33号金城国际广场5号楼1单元2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河南田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来凤县人民法院(2014)鄂来凤民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田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对原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其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田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河南田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艳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