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卓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许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卓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0民终12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174273287U,住所:河南省许昌市新兴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有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卓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L.5FXR21,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士路389号***技产业园海普众包园1栋2楼206-208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许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卓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2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湖南卓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许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1、改判解除双方之间的《预应力空心支护桩定制采购合同》(合同编号ZG2018101301);2改判被上诉人返还货款人民币566370元;3、判令被上诉人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从2018年12月2日起,按照3000元/天的标准,暂计至2019年12月31日为人民币1185000元,并计至合同解除之日);4、判令被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66370元为基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合同解除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各项诉讼请求标的额暂计1751370元;5.本案一、二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预应力空心支护桩定制采购合同》约定内容符合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双方属于典型的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错误。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审理期间,被上诉人当庭提交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将合同约定的定制品交由第三方来完成生产。依据合同的规定,承揽人将承揽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故上诉人可以解除合同,事实上,系被上诉人欠第三人加工费,第三人拒绝供货,导致被上诉人长期无法履行向上诉人交付的合同义务。即便上诉人变更计划未书面通知,违反合同约定,依据合同法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上诉人可以解除合同,被上诉人应当返还多收取的566370元定制款。被上诉人应当清楚长期拒绝交付定制品将导致上诉人重大损失,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承认上诉人多次催促交付定制品,被上诉人长期拒绝交付定制品,事实清楚。依据合同法94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诉人有权解除涉案承揽合同。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2018年10月15日向被上诉人发出《产品定制计划单》,定制采购第一批产品“2400米支护桩、金额1044000元和法兰接头30套、金额36000元”。后10月24日向被上诉人支付第一批1044000元支护桩定制款时明确第一批采购计划为“定制2400米支护桩、价款1044000元,不含接桩法兰,并在转账凭证上附言:预付PCS支护桩货款”。上诉人虽未书面通知变更,但被上诉人也未对该变更计划提出异议,后于2018年12月30日向上诉人交付1098米、合计477630元的支护桩,依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了第一批定制计划。一审法院仅依据上诉人未书面通知变更计划的瑕疵,便认定上诉人全面违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湖南卓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根据合同约定,上诉人未付清货款,我方可以拒绝发货。上诉人第二批分文未付,第一批还欠一部分货款,上诉人并没有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合同约定需要变更定制计划,需以书面正式函件形式,但上诉人没有书面函件。涉案项目停工。综上,上诉人违约。 上诉人许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预应力空心支护桩定制采购合同》(合同编号ZG2018101301);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人民币56637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从2018年12月2日起,按照3000元/天的标准,暂计至2019年12月31日为人民币1185000元,并计至合同解除之日);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66370元为基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合同解除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至);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3日,原告许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卓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预应力空心支护桩定制采购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预应力空心支护桩定制采购合同合同编号:ZG2018101301供方:湖南卓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需方:许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条:定制产品规格、型号、数量与单价,PCS750(420)-B型桩4785米,435.00元/米,法兰接头133套,1200元/套,合计金额(含税,人民币大写):贰佰贰拾肆万壹仟零柒拾伍元整,小写:2241075.00元。备注:1.产品等级为合格,执行标准为《离心法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支护桩》Q/HNZG-002(2016),若有特殊技术要求时,由需方提供《产品质量验收标准》供方按标准要求生产。2.单桩长度为9-12米,产品的定制桩长和数量以需方出具的《产定制计划单》为准: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定制计划时,需方须以正式书面函件通知供方,截止通知日止,供方已经生产出来的合同产品需方须认购。…第三条:产品供货,供方收到需方的定制货款后38天内将第一批货送到需方工地,余下的货供方在收到第一批货后15天内送到需方工地(遇天气不可抗力因素交期顺延),供方逾期供货的(因需方原因造成的除外),逾期按照3000元/天向需方支付违约金。…第五条:付款方式采用先付款后定制的方式,即:合同签订后,需方将第一批次的定制采购货款一次性支付给供方,供方收款后按需方提供的《产品定制计划单》实施定制生产,待第一批次生产任务即将完成前,需方须及时支付下一批次的货款,供方继续安排定制生产,以此类推。…供方:湖南卓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需方:许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被告双方均加盖单位公章进行确认。2018年10月15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产品定制计划单,主要内容为:“湖南卓工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根据贵我双方签订的《预应力空心支护桩定制采购合同》(合同编号:ZG2018101301),现将我公司承建的东莞市长安新河工程一期工程(河道部分)第一标段项目所需的PCS空心支护桩产品定制计划明确如下,请贵公司按此计划安排生产:第一批次:PCS750(420)-B型桩,桩长12米、根数200根、需求量2400米、金额104400元,法兰接头30套,金额36000元。…本《产品定制计划单》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桩型规格、桩长与数量等定制计划调整,均以我司出具的正式书面调整联系函为准。定制单位:许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期:2018年10月15日”。并加盖原告许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2018年10月24日,原告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被告支付定制产品货款1044000元,并在附言中明确:预付PCS支护桩货款。庭审中,原告自认于2018年12月30日收到了被告向其供应的第一批次的支护桩1098米。另查明,根据原告向被告发送的产品定制计划单显示,第一批次产品的货款总额为108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有定制采购合同及原告向被告发出的产品定制计划单,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院予以确认。本案中,原告未足额向被告支付定制计划中第一批次的货款,并在庭审中自认变更了定制计划,且其并未按合同约定以正式书面函件通知被告,但被告已按照定制计划单进行定制产品生产,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定制采购合同约定,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并主张被告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支付1185000元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20563元,减半收取10282元,由原告许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预应力空心支护桩定制采购合同》及产品定制计划单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该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上诉人未足额支付定制计划中第一批次的货款,并在一审庭审中自认变更了定制计划,也未按合同约定以正式书面函件通知被上诉人,但依据被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证据,被上诉人已按照定制计划单进行定制产品生产,且上诉人无证据推翻该证据,故一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许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63元由上诉人许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 执行催告通知书 履行义务人: 根据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有财产拒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增加执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行金或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 2、消费行为限制。限制乘坐一等以上动车、**、飞机、入住星级宾馆、酒店、旅游度假、上夜总会、***球场、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出境。 3、经商立项限制。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社会组织、发行债券、股票、终止股权行权、从事不动产、国有资产交易、使用国有自然资源、获得政府补贴、政策支持、海关认证、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及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授信。 4、就业就学限制。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评先受奖限制。不得评为道德模范、获得慈善类奖项,已获得的予以撤销。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 6、控制资金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 7、追回债权抵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 8、拘传拘留罚款。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 9、刑事自诉追究。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10、刑事责任承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邮编:461000 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交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