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224民初317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康县。
原告:***,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康县。
原告:***,男,1974年8月20出生,住甘肃省康县。
原告:***,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住甘肃省康县。
原告:***,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康县。
原告:梁万年,男,1968年4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略阳县。
原告:**和,男,1968年4月4日出生,住甘肃省康县。
原告:***,女,1969年9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略阳县。
原告:***,女,1954年11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陇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康县。
被告:***,男,汉族,1954年11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
被告:**(原汉中虹意经贸有限公司康县电信800兆通信工程负责人),男,1957年3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
被告:陕西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路56号网管大楼裙楼307室。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陕西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建设东路。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第三人:西安景业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8号赛格电脑商城826室。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梁万年、**和、***、***与被告***、***、**、陕西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公司,第三人西安景业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原告***、***、***、***、***、梁万年、**和、***、***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梁万年、**和、***、***的撤诉申请,是对其处分权的自由行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梁万年、**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涉及农民工工资经批准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尹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