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公司

某某、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2民终6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陇南市武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公司,地址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御景花园小区13号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585934334Y。(以下简称广电网络公司)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副总经理。 一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公司,地址陇南市武都区建设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7734048008Q。(以下简称电信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因与上诉人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公司(原审被告)、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公司(原审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武都区人民法院(2018)甘1202民初4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由***担任审判长,***、***担任合议庭组成成员。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300元,各减半收取155元,由上诉人**、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公司各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