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226民初1166号
原告:礼县某汽修厂,住所:甘肃省陇南市礼县。
投资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九合同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公司,营业场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礼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礼县某汽修厂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礼县某汽修厂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礼县某汽修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8元,减半收取844元,由原告礼县某汽修厂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