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某、某某1等某某、某某1、某某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2、某某、某某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2、某某、某某1、某某、某某、某某2、某某、某某3、冲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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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223民初940号
原告:者某、**1、**、**1、**1、**、**、**、**、**、**、**、**2、**、**2、**、**、**、**2、**、**1、**、**、**2、**、**3、冲某。(身份信息详见卷内)
诉讼代表人:**1,男,汉族,现住宕昌县,公民身份号码:×××
者某,男,回族,现住宕昌县长征路飞天花园小区,公民身份号码:×××
**,男,汉族,现住宕昌县,公民身份号码:×××
***,男,汉族,现住宕昌县长征路11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公司,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油橄榄基地。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者某等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者某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返还上列原告人共同的位于宕昌县城关镇玉地河月亮湾7216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上列原告系原宕昌县电信局退休和在职职工,在1998年宕昌电信局按当时在职职工人均入股2000元,注册资金10万元,成立了宕昌县电信局鸿达公司。1999***公司将公司经营的利润和所有职工入股资金在宕昌县月亮湾购买了河滩地14亩,后电信分家,分在电信公司名下的土地7216平方米,并办理了甘国用(2002)字453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后来在我公司职工及退休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该土地使用证的权属人变更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公司。现我们全体职工起诉要求返还我们的土地,维护我们的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本案起诉原告不是法律规定的适格主体,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淑钰
二○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