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5117-1号
解封申请人:青岛德隆福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福卫,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山东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涵,山东志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德益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江凯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翠丽,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庆,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封申请人青岛德隆福伟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德益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2)鲁0214民初5117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德益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7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解封申请人青岛德隆福伟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德益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解封申请人青岛盛泰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德益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70000元或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荣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