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81民初1846号
原告:***,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正阳县。
被告:***,女,1982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告:***,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告:郑州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6220047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马***、***,郑州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