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畅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畅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154号 原告***,男,1944年6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成年人,汉族。 被告河南畅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畅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