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154号
原告靳本善,男,1944年6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毛建国,男,成年人,汉族。
被告河南畅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本善诉被告毛建国、河南畅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本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靳本善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