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终字第7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畅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领、***,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女,汉族,1965年5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畅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一初字第2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畅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畅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畅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河南畅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