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金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金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万多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84执恢750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金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新村镇郑新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万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百荣世贸商城A区15排843A、845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女,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本院在执行郑州金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万多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2月23日,依法在新郑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二七区航海中路30号4号楼东2单元15号(不动产权证号:0301053418)的房产一套进行了拍卖。2019年12月23日,买受人***(身份证号:4101231971××××××××)以1760000元最高价竟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二七区航海中路30号4号楼东2单元15号(不动产权证号:0301053418)的房产一套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所有,该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二七区航海中路30号4号楼东2单元15号(不动产权证号:0301053418)的房产一套的查封。 三、买受人***(身份证号:4101231971××××××××)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