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民初2089号
原告:新泰腾润机械有限公司(曾用名:山***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山***锅炉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羊流镇工业园和圣路中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49422776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第三人:山***重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羊流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34461270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新泰腾润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山***重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后,原告新泰腾润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泰腾润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新泰腾润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