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宇重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新泰腾润机械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民初2089号 原告:新泰腾润机械有限公司(曾用名:山***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山***锅炉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羊流镇工业园和圣路中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49422776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第三人:山***重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羊流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34461270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新泰腾润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山***重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后,原告新泰腾润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泰腾润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新泰腾润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