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异 议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执异44号
异议人:山***重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344612705U,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羊流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匠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U6DM085,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街道红旗路125号1-0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泰市羊流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982004355466Y,住所地:新泰市羊流镇府前街1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中匠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泰市羊流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重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在审查期间,异议人山***重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山***重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山***重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国成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