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恒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郑州恒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民终86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郑州恒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恒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未按规定交纳相关上诉费用。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按规定期间,交纳上诉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