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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某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口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26民初2078号 原告:河南某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大道东段229号。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机住所地:周口市太昊路东段(东城家具院内彩钢房西排9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任经理。 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29号808、809、810、812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任总经理。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78年8月8日生,住河南省扶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某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口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