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越宫钢构件有限公司

山东越宫钢构件有限公司、天津华电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124执73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越宫钢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华电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越宫钢构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天津华电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未向被执行人送达,本院工作人员于2017年7月31日前往天津华电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张贴公告,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 本院于2018年7月6日、7月25日、10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华电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6057.95元,于2018年11月8日向申请人过付6057.95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于2018年7月31日前住被执行人天津华电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商信息注册地,未发现公司有经营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天津华电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天津××银行经纬路支行的对公账户,冻结金额不足,前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屋所有权登记情况,并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上述事项已于2018年10月24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谈话笔录中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法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我院查询财产情况、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天津华电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天津华电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规定。本案应执行标的总额为475904.02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额为469846.07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124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该恢复执行申请的时间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