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越宫钢构件有限公司

山东越宫钢构件有限公司、天津华电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24执2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越宫钢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济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749878982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大(济南)律师事务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华电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街富民路8号316-14,统一社会食用代码91120110556524117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山东越宫钢构件有限公司与天津华电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通过法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2019年5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华电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到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前往天津华电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公司有经营信息。本院2019年5月13日依法将执行信息通过书面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执行标的额为41704.2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额为41704.2元及利息。对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124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公告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