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124执377号
关于***与被执行人山东越宫钢构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24民初2293号、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民终10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平阴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2)鲁0124执377号。执行立案后,于2022年3月3日被执行人向本院自动履行欠款33834.31元(***利息169元、诉讼费5元、执行费4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24民初2293号、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民终101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
如对本结案通知书有异议,可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平阴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