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能控安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能控安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西安沃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21833号
原告:西安能控安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TX3MF5R。
法定代表人:颜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峰,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沃泰科技有限公司,住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378。
法定代表人:王军政,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能控安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沃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原告西安能控安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能控安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能控安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24元,减半收取计2062元,由原告西安能控安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童晶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丽娜
打印:张恺校对:张恺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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