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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5民终35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康庄西路北侧天颐大酒店1层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昌邑市某某铁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0年7月13日出生,住邢台市南和区。 原审第三人:海南某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 执行事务合伙人:海口市秀英区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决策(邢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原审第三人海南某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南某某企业)、原审第三人昌邑市某某铁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2024)冀0523民初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第三人海南某某企业(有限合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第三人某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某甲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2024)冀0523民初23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3元,减半收取40251.5元,由上诉人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