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2民初905号
原告:济南众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村东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荟,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省潍坊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向阳路****。
法定代表人:**国,经理。
原告济南众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潍坊基础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济南众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没有预缴案件受理费,其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众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众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