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7执保65号
申请人:山东省潍坊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向阳路2375号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43136X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莱芜市云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街道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064399479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受理关于申请人山东省潍坊基础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莱芜市云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网络查控并查封被申请人莱芜市云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0万元,申请人以其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莱芜市云谷实业有限公司在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即自2022年2月17日起至2023年2月17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