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7民初103号之一
原告:山东省潍坊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向阳路2375号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43136X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莱芜市云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街道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064399479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省潍坊基础工程公司与被告莱芜市云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省潍坊基础工程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潍坊基础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潍坊基础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2元,减半收取计886元,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原告山东省潍坊基础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