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0283执1641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
本院在执行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鲁0283民初13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6年2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2,418.69元,执行费2,186.28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未履行判决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2.本院于2026年2月10日、2026年2月14日、2026年5月30日,3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网络资金、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账户无存款。本案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某平台财付通账户、支付宝账户。(冻结期限1年,自2026年2月14日至2027年2月13日止,如需继续冻结请在冻结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到期未申请视为主动放弃继续冻结权利)。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等财产。
3.2026年6月3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位于平度市(查封期限3年,2026年6月3日至2029年6月2日止,如需继续查封请在查封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到期未申请视为主动放弃继续查封权利)。但因该不动产系轮候查封,且价值不足以清偿查封在先债务,无益处置,本案暂不予处置。
4.2026年6月3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别克牌汽车(鲁UXXX**)一辆,(查封期限2年,自2026年6月3日至2028年6月2日止,如需继续查封请在查封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到期未申请视为主动放弃继续查封权利)。但该车辆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扣押,车辆价值不足以清偿查封在先债务,无益处置,本案暂不予处置。
5.本案通过法院关联案件系统查询得知,被执行人涉及其他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均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除以上列明的财产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2026年6月4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进行约谈,对案件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更多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其不能提供更多执行线索。
7.2026年6月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刘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截止到2026年6月4日,本案执行到位0元,扣缴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笔录、财产查询回执、终本约谈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鲁0283民初13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