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上水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上水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宝鸡烨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304执1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上水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历山北路19号山东黄台国际电子商务产业园1507室。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城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宝鸡烨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门高速路以南河堤路以北虢磻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上水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烨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2)陕0304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工程款1271859.41元及违约金,承担案件受理费18037元,本案执行费15299元,合计1305195.41元(未含违约金及迟延履行利息损失)。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及限制消费令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3年2月23日、3月2日、3月20日、4月6日、4月24日等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査控系统及陕西省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宝鸡烨坤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宝鸡烨坤置业有限公司账户3个;均系轮候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经关注该账户金额长期未变化。 4、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本案立案前尚有多起案件在先执行,其账户均已被在先执行案件冻结。 5、本院曾对被执行人宝鸡烨坤置业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也曾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6、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将被执行人宝鸡烨坤置业有限公司加入限制消费名单,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同日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宝鸡烨坤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査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陕0304执19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