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厉某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703民初620号 原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临沂市莒南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临沂市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达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临沂市莒南县。 原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