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221执保20号
申请人怀化大众混凝土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
申请人怀化大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1民初1195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依法应采取保全措施: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北京西路支行7919××××0902账号存款1483046.87元的冻结。现已采取保全措施:已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北京西路支行7919××××0902账号存款1483046.87元的冻结。现本案保全事项已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