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闽0783执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富力中心C2栋2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2748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顶,福建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193号宝龙城市广场西南侧小白楼2楼2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081616316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被执行人:建瓯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街道××庙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MA31TBJN0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员工。
委托代理人:***,员工。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建瓯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闽0783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建瓯恒大置业有限公司需支付509060.15元及利息,并缴纳案件受理费4500元、执行费7491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建瓯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作出(2023)闽0783执8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所有的大众牌轿车(车牌号:闽AL××**、闽AM××**、闽AM××**、闽AM××**、闽AM××**、闽AM××**、闽AL××**、闽AL××**、闽AM××**、闽AM××**、闽AM××**)合计十一辆车,上述车辆均为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
于2023年5月16日作出(2023)闽0783执8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建瓯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财付通账户,以530000元为限,但被执行人在本院与其它法院有多个被执行案件,这些账户均已被其它法院先行冻结,实际未冻结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被执行人建瓯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建瓯市××街道××庙下A3地块的土地已进行建设,为保交楼在建工程,权利关系复杂,处置无益。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建瓯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经执行员联系,其法定代表人表示公司目前以保交房楼为首要目标,目前无力履行本案相关债务。
四、2023年4月27日,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限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非必需的消费行为。
五、截至2023年5月29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暂未受偿。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以电话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其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建瓯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