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3民初6636号
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霁亭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诉被告南昌恒腾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