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181执80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富力中心C2栋21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1号A3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193号宝龙城市广场西南侧小白楼2楼29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闽0181民初462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6611235.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也未报告有关财产情况。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司法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以及福清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询,另案预查封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福清市**恒大御景半岛B区××号楼××**××**××**××**××**××**房产。
本院查明,本案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与(2022)闽0181执721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相同。
本院认为,上述案件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林 贵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