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豫建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中豫建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正源咨询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22民初12638号 原告:***,女,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豫建发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建七局总承包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136号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9G3EFQ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正源咨询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中国中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A座9号楼913、915、916、917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71265163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开封市森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益农街原开化社区1号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308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豫建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正源咨询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开封市森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23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的(2023)豫0122民初12639号***与被告河南中豫建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正源咨询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开封市森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被告一方相同,系基于相同事实发生的纠纷,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豫0122民初1263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