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保381号
申请人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航海东路1057号正商经开广场2号楼1501。
法定代表人孔令建
被申请人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运成大厦23楼2301号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1875589.7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