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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保381号 申请人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航海东路1057号正商经开广场2号楼1501。 法定代表人孔令建 被申请人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运成大厦23楼2301号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1875589.7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