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侨振动控制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华侨振动控制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4民初19235号 原告广州华侨振动控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凤和村凤西东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69752936Y。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华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航东路都会100大厦金都座14F,组织机构代码72472166-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上列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华侨振动控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