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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安阳远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8774号 原告:***,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肃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肃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阳远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南段***镇崇召村委会院内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阳远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已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74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福利待遇82356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767元;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4904元;6.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904元;7.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交通费2000元;8.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护理费14800元;9.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鉴定费497元;综上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78628元;10.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公司职工,经被告安排至湖南省浏阳市洞阳韵达快递公司从事设备安装工作。2020年8月30日,原告在上班时间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及劳动能力鉴定为玖级伤残,原告向浏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仲裁委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安阳远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于2022年8月4日收到浏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后,不服该裁决,依法向被告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受理,被告于2022年8月17日才收到贵院通过短信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先于贵院立案,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该是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请贵院依法移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原告不服浏阳市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书而向本院提起诉讼,而被告安阳远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此之前已就同一仲裁裁决向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远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