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远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阳远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923民初858号 原告:***,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鉴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安阳远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南段***镇崇召村委会远内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2MA481ACN9G。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与富泉街交叉口东北角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第16层和第17层1701-17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52292851H。 负责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阳远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