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502民初2114号
原告:江西盛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和乡龙施南路136号3楼30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7587197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七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七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原告:江西久旺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钢铁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09714438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盛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久旺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江西盛舜建设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江西久旺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久旺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盛舜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盛舜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久旺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525元,由原告江西盛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