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江海园林绿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河南江海园林绿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303民初2838号之二 原告***,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河南江海园林绿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航空南路城中信用社五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江海园林绿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江海园林绿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2270元,计5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