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2民初3744号
原告:***,男,200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江海园林绿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白店乡******0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0675749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女,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江海园林绿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