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江海园林绿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河南江海园林绿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2民初3744号 原告:***,男,200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江海园林绿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白店乡******0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0675749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女,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江海园林绿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