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江海园林绿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青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河南江海园林绿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482民初8264号
原告河南省青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江海园林绿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省青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青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书记员*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