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725民初420号
原告:**,男,196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河北铁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江海园林绿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建业路永恒名座1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东志,河南豫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江海园林绿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段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