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5834号
原告***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6625146761,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南京南街666-4号1门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广聚达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TANR4D,地址天津市武清区大碱厂镇幸福道6号123室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广聚达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22330.88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原告向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以此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广聚达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2330.88元或查封其它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岩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