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6223号
起诉人:沈阳圣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南京南街666-4号1门。
法定代表人:赵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蔚,辽宁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飞,辽宁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6月9日,本院收到沈阳圣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飞代为邮寄的书面起诉状。起诉人沈阳圣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起诉人天津福喜商贸有限公司向起诉人沈阳圣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部分货款118,981.7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18,981.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自2021年1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费、保全费、保单保函费用)由被起诉人天津福喜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双方开始合作采购插座等产品。2021年3月19日签订《采购合同》,对产品明细、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起诉人已完成被起诉人全部采购要求,且产品已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起诉人共向被起诉人提供价值167,349.16元的货物,但被起诉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总货款的95%,即158,981.7元,仅支付货款40,000元,剩余118,981.7元未付,经起诉人多次催要未果,故成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第九条其他约定,“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经询,本案起诉人住所地、被起诉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均不位于本院辖区,该管辖约定无效。起诉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本院管辖。经本院释明,起诉人仍坚持起诉,故依法应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沈阳圣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莫 荻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钦磊
书 记 员 刘紫媛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宣判后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上诉权的行使。当事人不服我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在判决、裁定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我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内,将上诉状正、副本递交本院,并按照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未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经对方当事人申请,该案件即有可能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
二、申请再审权的行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我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主动履行。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可与主审法官联系主动履行事宜。
四、申请执行权的行使。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