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51民初947号
原告:上海春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2050号A幢8135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瑶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二环北路360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春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瑶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被告瑶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