瑶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春克贸易有限公司与瑶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51民初947号之一 原告:上海春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2050号A幢8135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瑶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二环北路360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春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瑶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春克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春克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春克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春克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