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51民初947号之一
原告:上海春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2050号A幢8135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瑶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二环北路360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春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瑶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春克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春克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春克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春克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