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沪0112执149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济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竹林南路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瑶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二环北路360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沪0112民初23014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济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瑶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1月13日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
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材料等证实。
本院认为,鉴于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第二百六十五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