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91民初238号
申请人:浙江瑶晨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则水牌村章家弄桥天龙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新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老中学院内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浙江瑶晨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新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瑶晨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徐州新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瑶晨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徐州新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 旭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